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金融工作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南沙區上市後備企業管理辦法的通知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金融工作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南沙區上市後備企業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南開金融規字〔2024〕2號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州市南沙區上市後備企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金融工作局反映。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金融工作局

2024年1月31日

 

廣州市南沙區上市後備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加快推進企業上市高質量發展「領頭羊」助力產業領跑行動計畫(2023—2025年)〉的通知》(穗金融〔2023〕11號)等檔精神,進一步完善企業上市、掛牌工作服務協調機制,有針對性地加強指導和服務,廣泛培育、加大力度推動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發展壯大,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服務的對象是指在南沙區商事登記,已經上市且未退市,或擬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擬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

第三條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金融工作部門(南沙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南沙開發區金融部門(區上市辦))會同南沙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上市後備企業進行管理。

第四條 上市後備企業的分類。

根據企業的上市進程和以下條件,將上市後備企業分為已上市企業、重點類上市後備企業和培育類上市後備企業。

(一)已上市企業,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視同入庫企業進行管理:

1.已在境內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並成功上市,或在中國證監會完成境外上市備案且在與中國證監會簽署了備忘錄的國家、地區的資本市場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2.仍未退市。

(二)重點類上市後備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已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運作較為規範,入庫前二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2.已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正在進行股份制改造;

3.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等要求;

4.已初步具備在境內外上市的條件。

(三)培育類上市後備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2.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範經營;

3.入庫後三年至五年內具備在境內外上市的條件。

第五條 上市後備企業的申報、分類備案及動態管理。

(一)申報

企業申請納入上市後備企業資源庫,應向南沙開發區金融部門(區上市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南沙區上市後備企業備案入庫登記表;

2.企業入庫前二年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新成立不滿二年的企業,應在企業成立滿二年後向南沙開發區金融部門(區上市辦)補充提交上述材料);

3.企業與券商(或保薦機構)簽訂的改制上市輔導協議(如有)。

(二)分類備案

1.南沙開發區金融部門(區上市辦)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後,根據本辦法第四條及企業所處行業、核心競爭力、發展潛力等因素,對企業進行分類;

2.南沙開發區金融部門(區上市辦)於每季度末將結果回饋給提出申請的企業,如企業提交申請材料時間距季度末不滿十五個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季度。

(三)動態管理

對納入上市後備企業資源庫的企業實施動態管理,入庫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動出庫:

1.商事登記地遷出南沙區或已停止經營活動;

2.未按期向南沙開發區金融部門(區上市辦)提交填報完整的入庫企業基本情況表,不配合南沙開發區金融部門(區上市辦)收集掌握企業相關情況;

3.未履行入庫企業義務,不配合區相關部門開展上市培育輔導相關工作;

4.連續二年未參加區相關部門主導開展的相關培訓活動;

5.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企業入庫後違反市場監管、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過行政或司法處罰;出現南沙開發區金融部門(區上市辦)認定的其他應出庫的情形;

6.企業提交申請自願出庫。南沙開發區金融部門(區上市辦)負責向企業回饋出庫情況。已出庫企業符合條件的,可再次申請入庫。

第六條 上市後備企業辦事程式。

(一)建立直通車制度。對入庫企業在上市過程中所涉及的重要事項,開闢「綠色通道」,由南沙開發區金融部門(區上市辦)協調解決企業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困難。

(二)入庫企業在上市過程中遇到需要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協助解決的問題,可向南沙開發區金融部門(區上市辦)提出申請,由南沙開發區金融部門(區上市辦)協調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解決。企業也可以直接聯繫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絡員,聯絡員應主動向企業告知本單位辦事程式、所需材料並負責協調解決問題。

(三)對入庫企業提出的一般性問題,由南沙開發區金融部門(區上市辦)研究並協調相關部門解決,如有必要的提交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專題協調會議研究解決。對於重大事項或需跨部門共同解決的事項,由南沙開發區金融部門(區上市辦)提交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會議研究解決。

(四)對入庫企業所需解決的事項,由南沙開發區金融部門(區上市辦)負責跟蹤、督促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議定的事項的落實。

第七條 入庫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入庫企業,按規定享受相應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一)入庫企業的權利

1.享受「綠色通道」服務,由南沙開發區金融部門(區上市辦)協調解決企業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困難;

2.南沙開發區金融部門(區上市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資本市場培訓、政策宣講、企業路演、產融對接等活動;協助企業對接境內外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廣東股權交易中心等交易場所;組織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對入庫企業提供諮詢服務;

3.支持區內政府投資基金投向符合條件的入庫企業;

4.支持入庫企業利用「南沙區上市服務中心」等投融資對接平台展示企業形象,對接投資機構,實現融資發展;

5.入庫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發展的,按南沙區出台的相關政策給予扶持。

(二)入庫企業的義務

1.企業應向南沙開發區金融部門(區上市辦)提交填報完整的上市後備企業備案入庫登記表;

2.企業應在每年十二月向南沙開發區金融部門(區上市辦)報送與企業發展情況相關的書面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企業主要財務指標等);

3.企業每年參加區相關部門主導開展的相關培訓活動應不少於三次(含);

4.企業應及時向南沙開發區金融部門(區上市辦)回饋上市重要環節進展及重大事項進展(包括但不限於:仲介機構進場、股份制改造、輔導備案、券商內核、輔導驗收、首發申報、材料受理、預審、初審、上會、上市等)。

第八條 南沙開發區金融部門(區上市辦)負責牽頭建立和維護南沙區上市後備企業資源庫,對積極配合上市培育輔導相關工作的入庫企業予以表揚;拒不配合的,暫停發放當年申請的相關獎勵。區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配合梳理掌握行業龍頭企業及優秀企業名單,按季度向南沙開發區金融部門(區上市辦)報送。

第九條 企業資訊依法依規供政府數據統計使用。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附件:廣州市南沙區上市後備企業備案入庫登記表

 

來源:https://mp.weixin.qq.com/s/XNNfQhpUzZu3x8RaC2vt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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