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廣州南沙新區促進氣候投融資發展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關於印發《廣州南沙新區促進氣候投融資發展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穗南開金融規字〔2024〕1號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南沙新區促進氣候投融資發展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已按程式審批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金融工作局反映。

附件:廣州南沙新區促進氣候投融資發展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金融工作局

2024年1月26日

附件

 

廣州南沙新區促進氣候投融資發展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南沙新區國家級氣候投融資試點的建設,推動氣候投融資工作體制機制創新,全面貫徹落實《關於開展氣候投融資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氣候〔2021〕27號)《廣州南沙新區促進氣候投融資發展若干措施》,結合本區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在南沙區實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開展氣候投融資及綠色金融工作的各類組織機構: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法人金融機構;

(二)經國家或駐粵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

(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經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或受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地方金融組織;

(四)其他從事氣候投融資業務或與氣候金融直接相關的各類組織機構(不含高爾夫球場開發經營類企業和機構)。包括但不限於氣候投融資專業服務機構、仲介機構、研究機構、業務中心、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下同)以及開展氣候金融創新、開發運營氣候投融資服務機構和平台等。

上述機構符合條件的有關團隊人員納入扶持範圍。

第二章 支持氣候投融資機構集聚

 

第三條 對於2023年1月1日起新設立或者新遷入南沙的組織機構給予落戶獎勵。

(一)對新設立或者新遷入本區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機構,主營業務符合國家氣候投融資範圍,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氣候投融資業務占比達到25%及以上,且制定未來三年綠色、低碳發展規劃;

2.在南沙區實地辦公且繳納社保的人數不少於10人,具備專門的業務團隊,且配有不少於4名具備金融、環境等知識或相關工作經驗的專職人員;

按照組織機構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對區級經濟貢獻的90%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最高不超過1200萬元。

(二)對於2023年1月1日起新設立或者新遷入南沙,且為南沙氣候投融資試點建設提供支撐的相關專營機構(含科研機構、教學機構、行業協會、社團組織、民非單位)、功能性區域總部、分支機構、業務中心,按照其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對區級經濟貢獻的95%給予落戶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三章 支持項目入庫

 

第四條 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內的第三方評估認證服務機構對本區內企業(項目)進行認證,經專家評審認定為氣候友好型企業(項目)且納入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按照實際認證費用給予100%補貼,每單認證最高補貼1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

第五條 第三方評估認證服務機構按年度向區金融主管部門提交補貼申請,最終補貼款項,將按年度一次性撥付給第三方評估認證服務機構。第三方評估認證服務機構與企業簽訂的認證服務合同應明確每單認證費用的具體金額(應提交認證收費標準)。本條款獎勵年度總額為400萬元,符合條件企業申報獎勵總額超過400萬元時,按比例予以獎勵。

第六條 對於加入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且入選南沙區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的區內合作金融機構,將其對區內中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投放的氣候投融資經營性貸款納入南沙區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並給予風險補償。具體操作內容按《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支持開展氣候貸款

 

第七條 本細則所指氣候貸款的具體統計口徑根據《關於綠色融資統計制度有關工作的通知》的統計標準執行(如遇政策調整,以申報指南或通知為准)。

第八條 自2023年1月1日起,每年對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其上年度向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內的區內氣候投融資企業發放的氣候貸款餘額增量給予分段累加獎勵,單個機構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
(一)氣候貸款餘額增量0.5億元-1億元(含)部分,按氣候貸款餘額增量的2‰給予獎勵;

(二)氣候貸款餘額增量1億元-5億元(含)部分,按氣候貸款餘額增量的1‰給予獎勵;

(三)氣候貸款餘額增量5億元-10億元(含)部分,按氣候貸款餘額增量的0.5‰給予獎勵;

(四)氣候貸款餘額增量10億元以上部分,按氣候貸款餘額增量的0.2‰給予獎勵。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所獲得氣候貸款餘額增量獎勵應安排20%的資金用於獎勵機構氣候貸款投放團隊(最多不超過10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所獲獎勵分兩次發放,第一批次發放40%(金融機構應優先兌現氣候貸款投放團隊的全部獎勵,申報前應提供氣候貸款投放團隊獎勵人員名單和人員職責分工相關佐證材料),第二次發放60%(申報獎勵時,金融機構應提交第一批次獎勵分配方案及氣候貸款投放團隊獎勵兌現憑證)。

第十條  本細則所指氣候貸款餘額增量=兌現年度年末銀行業金融機構投向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內的區內氣候貸款餘額-兌現年度上年末銀行業金融機構投向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內的區內氣候貸款餘額。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區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在區內的分支機構;申請的獎勵資金原則上撥付到申請機構或根據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管理制度依申請予以撥付。

第十一條 對納入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的區內氣候友好型企業(項目),通過區內銀行機構獲得氣候貸款的,可申請氣候貸款貼息獎勵。

第十二條 對符合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氣候貸款,可按照當年實際支付利息的50%(利率不高於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給予獎勵,對單個企業每年貼息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期限參照實際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本條款獎勵年度總額為1000萬元,符合條件企業申報獎勵總額超過1000萬元時,按比例予以獎勵。貸款利率高於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按照LPR的50%進行補貼;貸款利率低於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按照合同實際利率的50%進行補貼。

第十三條 氣候貸款貼息獎勵由企業委託發放貸款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按年度向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申請,且企業與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合同及貸款發放時間均應發生在本細則生效期間。獲得氣候貸款貼息獎勵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否則將追回領取的獎補資金,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單位)獎補資金申請。

 

第五章 支持發行ESG債券

 

第十四條 本細則所指ESG債券是基於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年版)》、綠色債券標準委員會發佈的《中國綠色債券原則》、國際資本協會(ICMA)公佈的《綠色債券原則》《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原則》和氣候債券組織(CBI)公佈的《氣候債券標準》等國際國內標準規範予以界定的債券品種,債券起息日應發生在政策生效期間,債券業務補貼期不超過本細則失效日。本細則重點支持以下債券品種:

(一)綠色債券(境內外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募集資金專項用於節能環保、污染防治、資源節約與迴圈利用等綠色項目的債務融資工具);

(二)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將債券條款與發行人可持續發展目標相掛鉤的債務融資工具);

(三)轉型債券(為支持適應環境改善和應對氣候變化,募集資金專項用於低碳轉型領域的債務融資工具);

(四)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氣候債券。

第十五條 申請債券貼息獎勵的發行主體應納入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且所募集資金用於支持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內項目發展。債券存續期內,按當年累計實際付息額的10%(利率不高於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對債券的發行主體給予獎勵,補貼期參照實際發行期限,同一筆債券業務補貼期最長3年,單個發行主體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

第十六條 本條款獎勵年度總額為400萬元,符合條件企業申報獎勵總額超過400萬元時,按比例予以獎勵。

第六章 支持設立氣候基金

 

第十七條 氣候基金應納入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且符合以下條件:

(一)氣候基金及其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註冊在南沙區;

(二)氣候基金可以選擇契約制、公司制或有限合夥制形式設立,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運作;

(三)單只氣候基金實繳資金總額原則上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四)氣候基金管理機構應對氣候基金實繳出資,具體出資比例符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定;

(五)氣候基金管理機構具有一定數量的擬投資項目儲備;

(六)投資對象僅限於非上市企業;

(七)氣候基金應優先參與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內開展的股權融資活動;

(八)計算股權投資企業投資額時,投向房地產、高爾夫球場、關聯企業、基礎設施建設類以及以股權投資名義從事信貸業務的部分不予計算;

(九)關聯企業的認定標準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 氣候基金投向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內南沙本地非上市的氣候友好型企業(項目),且持有企業股權2年以上的,累計投資額每滿16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獎勵該基金管理機構100萬元,單家基金管理機構每年最高獎勵1000萬元。

第七章 支持配置氣候保險

 

第十九條 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內的企業購買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內的氣候保險產品,按其實際發生的投保費用3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30萬元。

本條款獎勵年度總額為200萬元,符合條件企業申報獎勵總額超過200萬元時,按比例予以獎勵。保費補貼期不超過本細則失效日。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負責氣候保險產品的承保、出單及補貼申報工作。投保單位委託保險公司按年度向區金融主管部門提交補貼申請,最終補貼款項,將按年度一次性撥付給投保單位。

第八章  支持創新平建設

 

第二十一條  對於接入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的組織機構,根據其接入企業(項目)規模和數量、實現實際投融資情況,給予不同等級資金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一)接入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的氣候投融資企業(項目)數量為200個以上、通過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對南沙的項目實現實際投融資金額達3億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0萬元;

(二)接入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的氣候投融資企業(項目)數量為100-200個(含)、通過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對南沙的項目實現實際投融資金額達1億元以上,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三)接入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的氣候投融資企業(項目)數量為50-100個(含)、通過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對南沙的項目實現實際投融資金額達5000萬元(含)以上,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四)已獲獎勵機構若達到更高梯度獎勵標準的,可申請更高梯度與已獎勵的差額部分。

第二十二條  由國家、省、市教育部門直管的公辦普通高等學校、QS世界大學排名前100的境外高等學校或其下設的氣候投融資相關組織機構在南沙設立的平台(含中心)接入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氣候投融資企業(項目)數量為50個及以上,且通過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對南沙的項目實現實際投融資金額達1000萬以上,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二十三條 申請第二十一條款、第二十二條款獎勵的各類組織機構,應在申報獎勵前,推動接入平台中10%的企業(項目)完成氣候友好型企業(項目)的認定工作。

第九章 支持標準制定

 

第二十四條 經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可並成功發佈的大灣區氣候投融資標準(下稱「灣區標準」),且納入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對於區內主導制定單位按標準等級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一)獲得認可的「灣區標準」是國際或國家標準,每個標準額外獎勵20萬元;

(二)獲得認可的「灣區標準」是行業或地方標準,每個標準額外獎勵10萬元;

(三)獲得認可的「灣區標準」是團體標準,每個標準額外獎勵5萬元。標準正式發佈文本中排序處於前三位的起草單位為主導制定標準的單位。

第二十五條  同一申報單位每年度獲得獎勵的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數量不得超過5項,每年度獲得的除國際標準外的標準獎勵項目總金額不得超過30萬元。

同一標準僅可由一個申報單位進行申報獎勵。

第十章 支持產品創新

 

第二十六條 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指導氣候投融資專營機構每年度組織開展氣候投融資產品創新的評選,對於經專家評審認為具有創新性、示範性,且環境、經濟或社會效益顯著的產品及其案例進行獎勵。

第二十七條 設置氣候投融資產品創新獎項20名,其中,傑出獎3名,獎金各20萬元;示範獎7名,獎金各10萬元;創新獎10名,獎金各7萬元。經評選,以上各類獎項數量可以缺額,不得超限。

第二十八條 同個申報單位最多申報3個項目,其獲獎總額最高50萬元。

第十一章 支持技能提升

 

第二十九條 鼓勵區內金融業務人才考取氣候投融資相關專業證書,積極提升職業技能素質和就業能力。每年設立技能提升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符合條件企業申報證書獎勵總額超過100萬元時,按比例予以獎勵。氣候投融資專業證書分為三類:

A類證書:獲得國際、國家或港澳等境外地區認可的,由國際領先投資管理資格認證機構(如CFA協會、全球風險協會GARP等)發佈的氣候投融資證書,或由南沙氣候投融資專營機構與國家或省、市教育部門直管的公辦普通高等學校聯合發放的氣候投融資培訓證書,按照每人5000元標準獎勵;

B類證書:由廣東省、廣州市氣候投融資主管部門認可發放的氣候投融資培訓證書,按照每人3000元標準獎勵;

C類證書:由氣候投融資專營機構發放的氣候投融資培訓證書,按照每人1000元標準獎勵。

第三十條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金融人才可申請技能提升獎勵:

1.取得本細則第二十九條款所認定的氣候投融資專業證書;

2.與本區納入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的組織機構建立勞動關係;

3.依法在本區繳納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12個月及以上(中央、省屬、市屬駐區單位人員以及境外人員提供勞動合同,可不受在本區繳納社會保險條件限制);

4.屬於正式在崗職工,且由勞動關係所在組織機構統一負責技能提升獎勵申請工作。

第三十一條 技能提升獎勵每人僅限申請一次。

第十二章 申領程式

 

第三十二條 企業(機構)在辦法有效期內符合扶持條件的,即可享受獎勵。申請本細則獎勵的企業(機構),向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具體以公告時間為准。

三十三條 符合本細則的組織機構的認定與獎勵評審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企業申報

企業向政策兌現窗口申請,並提交申報資料(應提供原件和影本,核驗原件,收取影本,影本應加蓋企業印章)。政策兌現窗口負責形式審查,符合條件且提交的申請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並移交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符合條件但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補正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門審查

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核查:

1.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商統計、政務服務數據管理、財政、稅務等部門確定企業(機構)行業類別、統計關係、經濟貢獻情況後,並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相關資料徵求部門意見;

2.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商各執法部門核查企業(機構)上一年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況;

3.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核實的企業(機構)數據、違法違規情況,提出擬撥付的獎勵方案。如有特殊的獎勵金由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直接提請評審小組會議審定。

(三)審定

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將擬撥付的獎勵金額提請區分管領導召開氣候投融資政策評審小組會議審定。對相關獎勵存在爭議的,提請區政策協調工作小組進行研究審定。

(四)公示與撥付獎勵資金

1.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將核通過的企業名單掛網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2.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按《廣州南沙本級部門預算管理辦法》等規定程式申請辦理撥付獎勵資金。

公示有異議的,向區金融工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復審申請書及相關佐證材料,由相關部門進行查證,經核查屬實的,不予獎勵;經核查反映的問題不影響申請獎勵的,按程式撥付獎勵資金。

(五)事後抽查

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應會同統計、市場監管,分別對企業註冊情況、企業在地統計開展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三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不予獎勵情形

(一)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應當簽署信用承諾書,如存在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資金及虛假注資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或企業在享受本細則扶持後10年內(股權投資企業存續期內)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擅自遷離註冊及唯一或主要辦公地址、改變在南沙區的納稅義務、減少註冊資本(含實繳資本)、變更統計關係、註銷、解散的,一經發現,申請企業應退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及相關孳息(孳息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並由主管部門通知區相關部門,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單位)獎勵資金的申請。

(二)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企業,當年度不予獎勵,連續2個年度被列入的,該企業不予獎勵。

(三)涉及違法違規違紀的,包括上級部門考核「一票否決」事項、具體行政處罰事項等,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被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的,尚未結案的暫緩獎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後判定構成犯罪的,不給予獎勵。

(四)對於企業與本區簽訂投資協議,且企業未按投資協議按期完成註冊、驗資、達產、投產、營收等承諾,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有權終止或調整獎勵金的發放。

(五)如因企業主要經營地不在南沙(以上級統計部門認定意見為准)導致統計關係被上級統計部門裁決劃轉至南沙區外,視為企業違反承諾並可追繳相關獎勵。

第三十五條 統計關係是指根據國家在地統計原則,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法人單位(或可視同法人單位的分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向經營所在地或主要經營所在地(指企業有多個經營地的情況)的縣級統計部門提供有關統計資料並納入當地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後,與當地統計部門建立的統計業務指導、管理關係。符合納入國家聯網直報平台統計範疇的企業,應配合區統計部門開展納統工作。企業應將唯一或主要經營地設立在南沙。如有多個經營地,應將具體資訊報南沙區統計部門備案。企業應在註冊登記後及時向南沙區統計部門申請確立統計關係。

第三十六條 符合本細則獎勵條件的企業或個人,所申請並經審核評定的獎勵資金直接劃撥至申請時提供的帳戶。企業或個人取得獎勵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 嚴禁各類仲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獎勵資金。對違反本細則規定擠佔、截留、挪用、濫用獎勵資金的,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並接受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對具有重要帶動作用或功能的企業和項目的有關獎勵,可由管委會、區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第四十條 本細則與南沙區其他扶持政策、上級部門扶持政策就同一項目、同一事項作出規定的,按如下規則執行:

(一)符合本細則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南沙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裏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對具有重要帶動作用或功能的項目,按照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二)對享受廣州總部扶持政策並落戶南沙區的股權投資企業、上市企業、重點發展的融資租賃企業,區在扣除上級獎勵扶持政策中需區財政承擔的部分後,給予配套獎勵。

(三)企業爭取到上級資金支持,資金來源與本細則不重複的,可疊加享受資金扶持,資金來源與本細則重複的,則按照就高不重複原則予以支持。

(四)金融企業或機構通過與已在本區註冊經營的企業以轉移投資業務或合併主營業務收入等方式提高本區經濟貢獻的,不予補貼。

第四十一條 相關部門職責分工為:

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本細則獎勵的核定,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統一收取企業的認定與獎勵申報資料,並作形式審查,確定企業註冊登記情況。區統計部門負責核實企業統計關係等情況。區市場和品質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確定企業行業類別、註冊登記情況。區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協助提供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相關數據,由財政部門做好資金保障。企業所在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除兌現本細則規定獎勵外的其他服務、管理、監督等各項工作。各執法部門負責核查企業(機構)、人才上一年度的違法違規情況。

第四十二條 除第三章、第六章、第八章、第十章、第十一章外,企業(機構)同一年度以各種方式獲得我區扶持資金,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年度對本區的經濟貢獻,超出部分不予順延。

第四十三條 除注明為其他幣種外,本細則提到的貨幣企業,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以上」「不少於」「不低於」「超過」「不超過」「最高」「低於」「含」等表述的數額均含本數。在政策執行中,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在獎勵金審核當天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所涉及的註冊資本按區的有關檔規定由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專項報告,年度淨資產、營業收入等以企業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年度報告(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審計報告、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報表的數據為准。本細則涉及的營業收入、對本區地方經濟貢獻以萬位計算(舍尾法)。

第四十五條 名詞解釋

(一)本細則所指的各類組織機構應當符合南沙區氣候投融資及綠色金融發展要求,企業、機構的註冊地、唯一或主要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統計關係、銀行帳戶在南沙區內。

1.企業的銀行帳戶是指:

(1)新設立的企業應當在本區銀行機構開設基本帳戶;

(2)遷入的企業應當在南沙開設銀行帳戶,且該銀行帳戶的結算量應超過企業申領的獎勵金額;

(3)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均應在南沙的銀行開設託管帳戶(如有)和募集結算資金帳戶。

2.本細則所述「新設立、新遷入的企業」是指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南沙新設立企業及機構。

3.本細則所述「註冊地」是指企業營業執照上載明的地址在南沙區內。

4.本細則所述「主管稅務機關」是指主管稅務機關或稅款收款國庫為南沙區。

5.對政策規定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二條規定要求的企業,應當在獎勵兌現年度以及獎勵申請時,保持工商關係、統計關係、主管稅務機關均應在南沙區範圍內。

6.企業、機構(包含各子公司)應將唯一或主要經營地落在南沙,如有多個經營地,應將經營地具體資訊報南沙區統計部門備案。

(二)氣候投融資相關解釋。

1.本細則所述「氣候投融資業務」是指為實現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和低碳發展中長期戰略目標及中國國家自主貢獻,引導和促進更多資金投向應對氣候變化減緩和適應領域的投資和融資活動。其中業務範圍包括《關於開展氣候投融資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氣候〔2021〕27號)中提及的減緩氣候變化和適應氣候變化兩個領域。

2.本細則所述「氣候投融資企業/項目」是指符合生態環境部《氣候投融資試點地方氣候投融資項目入庫參考標準》標準(含企業、機構,包括減緩氣候變化類項目和適應氣候變化類項目)經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認可的氣候投融資標準,並納入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的企業/項目。

3.本細則所述「第三方評估認證服務機構」指經區金融工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確定,認定為具備開展評估認證服務能力的專業機構。

4.本細則所述「氣候友好型企業/項目」是指依據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認可的氣候投融資標準,經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內的第三方評估認證服務機構認證後,經區金融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認定為具備氣候友好屬性的企業/項目。

5.本細則所述「氣候投融資專營機構」是指經專家評審,對南沙推動氣候投融資試點工作有實質性作用的機構;或由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推動落實《關於開展氣候投融資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氣候〔2021〕27號)關於「組建負責試點方案具體落實的專門或專營機構」的要求,專門設立的「氣候投融資中心」。

6.本細則所述「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或氣候投融資平台」即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項目庫,均是指由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運營,對氣候投融資各類組織機構和項目進行遴選、認證、服務的數位化平台系統。

7.本細則所述「氣候貸款」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等活動,發放給企(事)業法人、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或個人,用於投向節能環保清潔生產、清潔能源、生態環境、基礎設施綠色升級和綠色服務等領域的貸款。

8.本細則所述「氣候基金」是指投向減緩氣候變化企業(項目)和適應氣候變化企業(項目)的投資基金,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項目應當符合生態環境部《氣候投融資試點地方氣候投融資項目入庫參考標準》及《氣候投融資項目分類指南》。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各項獎勵條款需要提交的具體申報材料,以另行發佈的申報指南要求為准。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涉及「獎勵年度總額」上限的條款,其申報獎勵總額超過設置的獎勵年度總額,申報單位獎勵金額按「申報獎勵金額×(獎勵年度總額/申報獎勵總額)」比例計算。

第四十八條 關於市內跨區遷移企業,按照廣州市有關規定執行。如涉及預算劃轉的上解資金,應在政策兌現時予以扣減。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本細則印發之日前新設立、新遷入的企業,參照本細則執行。本細則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來源:https://mp.weixin.qq.com/s/Tdu8pdkF0_d_hwxy1D7c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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