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廣州南沙新區促進氣候投融資發展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

政策背景

為落實《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精神,進一步營造有利於氣候投融資發展的政策環境,助力南沙新區氣候投融資試點有成效、出經驗。南沙新區出台了《廣州南沙新區促進氣候投融資發展若干措施》,為細化明確政策實施的具體內容及操作辦法,保障政策落地落實,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制定了《廣州南沙新區促進氣候投融資發展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主要內容及特點

《實施細則》共14章49條,主要對政策適用範圍、各條款的申報條件、獎勵範圍、特殊規定,以及申領兌現程式、監督檢查、附則等方面進行具體規定。

(一)總則。

明確了政策的適用範圍,包含在南沙區實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開展氣候投融資工作的各類組織機構。

(二)支持氣候投融資機構集聚。

對2023年1月1日起新設立或者新遷入南沙的機構給予落戶獎勵。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主營業務符合國家氣候投融資範圍的組織機構,按照其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對區級貢獻的90%給予落戶獎勵,最高不超過1200萬元;

2.為南沙氣候投融資試點建設提供支撐的相關專營機構、功能性區域總部、分支機構、業務中心,按照其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對區級貢獻的95%給予落戶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三)支持項目入庫。

1.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內的第三方評估認證服務機構對本區內企業(項目)進行認證,經專家評審認定為氣候友好型企業(項目)且納入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按照實際認證費用給予100%補貼;

2.金融機構對區內中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投放的氣候投融資經營性貸款納入南沙區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並給予風險補償。具體操作內容按《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辦法》執行。

(四)支持開展氣候貸款。

1.對上年度應對氣候變化貸款餘額增量達5000萬元以上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氣候貸款餘額增量0.5億元-1億元(含)、1億元-5億元(含)、5億元-10億元(含)、10億元以上部分,按增量的2‰、1‰、0.5‰、0.2‰分檔給予獎勵。其中,獎勵資金應安排20%的資金用於獎勵貸款投放團隊。

2.對納入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的區內氣候友好型企業(項目)獲得氣候貸款的,可按不高於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當年實際支付利息的50%給予獎勵。

(五)支持發行ESG債券。

對納入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的機構發行ESG債券,且將所募集資金用於支持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內項目發展的,在債券存續期內可按當年實際支付利息(不高於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10%給予獎勵。

(六)支持設立氣候基金。

1.明確氣候基金的具體條件;

2.氣候基金投向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內南沙本地非上市的氣候友好型企業(項目),且持有企業股權2年以上的,累計投資額每滿16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獎勵該基金管理機構100萬元,單家基金管理機構每年最高獎勵1000萬元。

七)支持配置氣候保險。

對於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內的企業購買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內的氣候保險產品,按實際發生保費的30%補貼。

(八)支持創新平建設。

1.對於接入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的機構,根據其接入企業(項目)規模和數量、實現實際投融資情況,分別給予3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獎勵;

2.對於由國家、省、市教育部門直管的公辦普通高等學校、QS世界大學排名前100的境外高等學校或其下設的氣候投融資相關組織機構在南沙設立的平台(含中心)接入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接入氣候投融資項目數量為50個及以上,且通過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實現產融對接資金1000萬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九)支持標準制定。

經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可並成功發佈的「灣區標準」,且納入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台,按標準等級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標準制定獎勵。

(十)支持產品創新。

1.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指導氣候投融資專營機構每年度組織開展氣候投融資產品創新的評選,對於經專家評審認為具有創新性、示範性,且環境、經濟或社會效益顯著的產品及其案例進行獎勵;

2.設置氣候投融資創新獎設獎項20名。其中,傑出獎3名,獎金各20萬元;示範獎7名,獎金各10萬元;創新獎10名,獎金各7萬元。

(十一)支持技能提升。

設置三個等級的氣候投融資專業證書,分別按照每人5000元、3000元、1000元標準獎勵。

(十二)申領兌現程式。

規範認定與獎勵評審流程上:①企業申報(政策兌現窗口統一受理)→→②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提出獎勵資金安排方案)→→③評審小組審定→→④公示與撥付獎勵資金→→⑤事後抽查。

(十三)監督檢查。

主要對企業弄虛作假或違反承諾規定的追責,以及資金使用規定須遵守法律法規、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接受區有關部門的監督進行規定。

(十四)附則。

主要對特別貢獻獎(包括對已享受特殊扶持的繼續按照協議扶持標準進行獎勵)、專業名詞解釋、細則有效期、新落戶企業的界定等內容進行規定。

 

來源:https://mp.weixin.qq.com/s/22AKYSeMU3XPNJrG-Wun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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