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鼓勵支持港澳青年創業就業實施細則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港澳合作事務辦公室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共廣州市南沙區委統戰部 共青團廣州市南沙區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鼓勵支持港澳青年創業就業實施細則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鼓勵支持港澳青年創業就業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共青團廣州市南沙區委員會反映。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港澳合作事務辦公室

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共廣州市南沙區委統戰部

共青團廣州市南沙區委員會

2023年1月20日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鼓勵支持港澳青年創業就業實施細則

 

  第一章 

  第一條 政策依據。為全面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國務院關於印發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22〕13號),實施2022年12月31日印發的《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鼓勵支持港澳青年創業就業實施辦法》(穗南開管辦規〔2022〕10號)(簡稱“《實施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實施原則。《實施細則》扶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實行“自主申報、條件審核、集體決策、社會公示、責任追究”制度,對經廣州市南沙區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灣區青年創新創業工作專項小組(簡稱“專項小組”)認定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物件給予補貼與獎勵。

  第二章 支持港澳青年就業成長

  第三條 就業補貼。鼓勵港澳青年到南沙就業或執業。

(一)就業獎勵

申請對象:在南沙區就業或執業的港澳青年。

申請條件:

1.港澳青年應為大專(專上教育,含副學士)以上全日制高校畢業生,並滿足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1)就業港澳青年應與南沙區用人單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勞動關係,並在該用人單位實際連續工作6個月以上,且申請獎勵時社會保險關係仍在南沙區;

(2)執業港澳青年應持有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南沙區用人單位實際從事與其執業資格證書相一致或相近的專業技術及管理工作6個月以上。

2.用人單位應在南沙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

獎補標準:按照大專(專上教育,含副學士)1.5萬元/人、本科3萬元/人、碩士6萬元/人、博士12萬元/人給予一次性就業獎勵。

獎補期限:一次性。

應核驗信息:就業港澳青年社保繳費記錄、就業執業港澳青年的工資薪金所得實繳稅額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及收入納稅明細,用人單位的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材料)、“經營異常名錄”資訊。

(二)薪金補貼

申請對象:在南沙區就業或執業的港澳青年。

申請條件:

1.港澳青年應為大專(專上教育,含副學士)以上全日制高校畢業生,並滿足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1)就業港澳青年應與南沙區用人單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勞動關係,並在該用人單位實際連續工作6個月以上,且申請獎勵時社會保險關係仍在南沙區;

(2)執業港澳青年應持有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南沙區用人單位實際從事與其執業資格證書相一致或相近的專業技術及管理工作6個月以上。

2.用人單位應在南沙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

獎補標準:

1.按港澳青年每月應納稅工資薪金的20%給予薪金補貼,每月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

2.以專案制在南沙區工作的執業港澳青年,按其在南沙區從事相關專業服務最近6個月的月均應納稅合法所得的20%給予補貼,每月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

3.實際補貼金額以區稅務部門出具不少於6個月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及收入納稅明細查詢為准。

4.與就業獎勵可同時申領。

獎補期限:每半年一次,最長不超過3年。

應核驗信息:就業港澳青年的社保繳費記錄、就業執業港澳青年的工資薪金所得實繳稅額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及收入納稅明細,用人單位的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材料)、“經營異常名錄”資訊。

  第四條 招聘錄用獎勵。支援南沙區用人單位錄用港澳青年,或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業及相關聯的現代服務業企業、組織或機構推薦錄用港澳青年。

(一)促進就業獎勵

申請對象:促成港澳青年來南沙就業或執業的人力資源服務業及相關聯的現代服務業企業、組織或機構。

申請條件:

1.促成的港澳青年應為大專(專上教育,含副學士)以上全日制高校畢業生,並滿足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1)就業港澳青年應與南沙區用人單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勞動關係,並在該用人單位實際連續工作6個月以上,且申請獎勵時社會保險關係仍在南沙區;

(2)執業港澳青年應持有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南沙區用人單位實際從事與其執業資格證書相一致或相近的專業技術及管理工作6個月以上。

2.用人單位應在南沙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

3.首次申請時引進並促成的港澳青年人數應在10名以上,首次申請成功後再次申請則不限港澳青年人數。

獎補標準:對引進並促成10名港澳青年到南沙區就業或執業的,給予5萬元獎勵,每增加1名港澳青年額外再給予5000元/人,累計最高不超過10萬元;針對同一港澳青年,申報單位僅可申請一次,其他申報單位不得重複申請。

獎補期限:一次性。

應核驗信息:促成就業或執業的港澳青年的社保繳費記錄、工資薪金所得實繳稅額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及收入納稅明細;申報單位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材料)、“經營異常名錄”資訊;用人單位的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材料)、“經營異常名錄”資訊。

(二)招聘錄用獎勵

申請對象:招聘錄用港澳青年的南沙區用人單位。

申請條件:

1.錄用的港澳青年應為大專(專上教育,含副學士)以上全日制高校畢業生,並滿足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1)就業港澳青年應與該用人單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勞動關係,並在該用人單位實際連續工作6個月以上,且申請獎勵時社會保險關係仍在南沙區;

(2)執業港澳青年應持有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南沙區用人單位實際從事與其執業資格證書相一致或相近的專業技術及管理工作6個月以上。

2.用人單位應在南沙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

3.首次申請時招聘錄用的港澳青年人數應在2名以上,首次申請成功後再次申請則不限港澳青年人數。

獎補標準:對錄用2名港澳青年的用人單位給予3萬元獎勵,每增加1名港澳青年額外再給予1萬元/人,累計最高不超過20萬元,針對同一港澳青年,申報單位僅可申請一次,其他申報單位不得重複申請。

獎補期限:一次性。

應核驗信息:招聘錄用的港澳青年的社保繳費記錄、工資薪金所得實繳稅額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及收入納稅明細;申報單位的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材料)、“經營異常名錄”資訊。

  第三章 支持港澳青年實習研修

  第五條 實習支持與獎勵。每年安排不少於200萬元資金用於港澳青年學生實習項目的補貼獎勵。南沙區為港澳青年實習提供崗位及住宿、用餐、交通、保險等後勤保障服務。

(一)實習獎勵

申請對象:參加港澳青年學生南沙“百企千人”實習計畫且符合條件的港澳青年學生。

申請條件:港澳青年學生應通過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澳門升讀大學入學考試後一年內或高校在讀,且經廣州市南沙區青年聯合會(簡稱“區青聯”)與港澳青年學生實習就業基地(簡稱“實習就業基地”)共同評為“優秀實習生”。

獎補標準:每人給予一次性3000元獎勵。

獎補期限:一次性。

應核驗信息:實習就業基地的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材料)、“經營異常名錄”資訊。

(二)實習就業基地獎勵

申請對象:在南沙區的實習就業基地。

申請條件:

1.實習就業基地應常態化接收參加政府部門短期實習實踐專案的港澳青年學生。

2.實習就業基地接收的港澳青年學生應完整完成實習實踐項目,且實習期限為4至12周。

獎補標準:每接收一名港澳青年學生給予2000元獎勵,針對同一港澳青年,申報單位僅可申請一次,其他申報單位不得重複申請。

獎補期限:一次性。

應核驗信息:實習就業基地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材料)、“經營異常名錄”資訊。

(三)實習補貼

申請對象:在南沙區參加港澳應屆畢業生“職場菁英”就業見習計畫的港澳青年。

申請條件:港澳青年以高校應屆畢業生參加港澳應屆畢業生“職場菁英”就業見習計畫,並與實習就業基地簽訂3至6個月期限的實習或見習協議;每名港澳青年僅可申請一次。

獎補標準:每人每月補貼4000元。

獎補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應核驗信息:實習就業基地的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材料)、“經營異常名錄”資訊。

第六條 技術技能提升補貼。支援港澳青年在南沙提升專業技術及技能。

(一)職稱提升補貼

申請對象:在南沙區就業、執業或創業的港澳青年。

申請條件:

港澳青年申報時應已取得廣東省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職稱)證書,並滿足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1)就業港澳青年應與南沙區用人單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勞動關係,並在該用人單位實際連續工作6個月以上,且申請獎勵時社會保險關係仍在南沙區;

(2)執業港澳青年應持有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南沙區用人單位實際從事與其執業資格證書相一致或相近的專業技術及管理工作6個月以上;

(3)創業港澳青年應為港澳青創企業股東,且其企業應在南沙區註冊成立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6個月以上。

獎補標準:按照中級職稱1萬元、副高級職稱2萬元、正高級職稱5萬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獎補期限:一次性。

應核驗信息:就業或執業港澳青年的社保繳費記錄或專案制服務協定;創業港澳青年的企業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材料)、“經營異常名錄”資訊。

(二)執業資格證書補貼

申請對象:在南沙區就業、執業或創業的港澳青年。

申請條件:

1.港澳青年應參與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並獲得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執業資格證書),並滿足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1)就業港澳青年應與南沙區用人單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勞動關係,並在該用人單位實際連續工作6個月以上,且申請獎勵時社會保險關係仍在南沙區;

(2)執業港澳青年應在南沙區用人單位實際從事與其執業資格證書相一致或相近的專業技術及管理工作6個月以上;

(3)創業港澳青年應為港澳青創企業股東,且其企業應在南沙區註冊成立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6個月以上。

2.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執業資格證書)以“中國人事考試網”查詢平臺為准。

獎補標準:按照獲得每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執業資格證書)給予1萬元的標準,最高補貼不超過3萬元。

獎補期限:一次性。

應核驗信息:就業或執業港澳青年的社保繳費記錄或專案制服務協定;創業港澳青年的企業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材料)、“經營異常名錄”資訊。

(三)技能提升補貼

申請對象:在南沙區就業、執業或創業的港澳青年。

申請條件:

1.港澳青年應參加經廣東省或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具有資質的職業技能評價機構組織的評價考試並取得國家相應技能類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並滿足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1)就業港澳青年應與南沙區用人單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勞動關係,並在該用人單位實際連續工作6個月以上,且申請獎勵時社會保險關係仍在南沙區;

(2)執業港澳青年應持有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南沙區用人單位實際從事與其執業資格證書相一致或相近的專業技術及管理工作6個月以上;

(3)創業港澳青年應為港澳青創企業股東,且其企業應在南沙區註冊成立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6個月以上。

2.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以“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網”查詢平臺為准。

獎補標準:按照初級工0.5萬元、中級工1萬元、高級工1.5萬元、技師2萬元、高級技師3萬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獎補期限:一次性。

應核驗信息:就業或執業港澳青年的社保繳費記錄或專案制服務協定;創業港澳青年的企業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材料)、“經營異常名錄”資訊。

第四章 支持港澳青年創業發展

  第七條 創業補貼與獎勵。對在南沙區創辦企業的港澳青年給予全鏈條補貼與獎勵,並開闢港澳青創企業落戶綠色通道,提供登記註冊、場地租賃、人才招聘、法律諮詢等全方位服務。鼓勵支持港澳青創專案積極對接市場、培育市場,發起設立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金,重點投向港澳青創企業。

(一)落戶補貼

申請對象:在南沙區註冊成立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6個月以上的港澳青創企業。

申請條件:

1.港澳青創企業在南沙區實際辦公人員應不少於2人。

2.港澳青創企業於申報前1年內對南沙區地方經濟貢獻不低於2500元。

3.實繳資金用於企業主營業務流轉,並承諾獲得補貼資金後不因非企業發展合理需求減少或轉出申報補貼時的累計實繳出資額。

獎補標準:

1.對首次在南沙區註冊成立的港澳青創企業,補貼金額按照港澳青年註冊企業之日起首年累計實繳出資額的10%進行補貼,補貼資金最高不超過30萬元。

2.對新遷入南沙區的港澳青創企業(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歸屬權等均已遷入到南沙區),按照遷入之日起一年內累計實繳出資額的10%進行補貼,補貼資金最高不超過30萬元。

3.實繳出資額以申請補貼時提供的協力廠商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為准。

獎補期限:一次性。

應核驗信息:企業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材料)、“經營異常名錄”資訊、納稅記錄、在職員工社保繳費記錄。

(二)獲獎配套獎勵

申請對象:在南沙區註冊成立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6個月以上的港澳青創企業。

申請條件:

1.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專案應自2022年1月1日起,滿足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1)獲得國家、省或粵港澳大灣區市級相關部門舉辦、出資或作為支援單位(指導單位)的創新創業大賽總決賽的官方設定獎項;

(2)獲得由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相關部門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認可的創新創業機構舉辦的創新創業大賽總決賽的官方設定獎項。

2.申報的港澳青創企業應由獲獎專案主要負責人作為企業股東之一,獲獎團隊成員占股比例應高於非專案成員占股總和,且企業經營範圍與參賽專案內容保持業務領域一致或相近。

獎補標準:

1.賽事獎金低於5萬元(不含5萬元)的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獲得大賽獎金高於5萬元的按照1:1配套獎勵,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30萬元。

2.若所獲資助資金以非人民幣結算的,則配套獎勵資金按照申報審批之日即時匯率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予以發放。

3.獲得不同大賽獎勵的同一港澳青年創新創業項目,可選擇最高獎勵金額申請配套獎勵,同一項目僅配套獎勵一次。

獎補期限:一次性。

應核驗信息:企業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材料)、“經營異常名錄”資訊、納稅記錄。

(三)獲獎推薦獎勵

申請對象:推薦符合“獲獎配套獎勵”申請條件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專案落戶南沙的境內外企業、社會組織或專業機構。

申請條件:

1.在申報該項獎勵前,推薦單位應按照《專案推薦備案指引》(詳見附件5)線上申請辦理專案推薦備案。

2.推薦單位及被推薦專案應簽訂《專案推薦證明》,每個獲獎的落地專案有且僅有一個推薦單位。

獎補標準:按照每個推薦項目一次性50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獎勵資金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獎補期限:每年一次。

應核驗信息:企業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材料)、“經營異常名錄”資訊、納稅記錄、失信、違法記錄。

申請程式:申請單位按照《專案推薦備案指引》(詳見附件5)線上申請辦理專案推薦備案,備案通過後按照一般申請程式審核。

(四)政府資助配套獎勵

申請對象:在南沙區註冊成立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6個月以上的港澳青創企業。

申請條件:

1.自2022年1月1日起獲得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市級以上相關政府部門資助的港澳青年攜項目入駐南沙區註冊成立港澳青創企業、正常經營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6個月以上。

2.獲得的政府資助資金不以任何參股形式提供。

3.申報的港澳青創企業應與受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資助的專案保持業務領域一致。

4.獲得重複資助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項目,可選擇最高資助金額申請配套獎勵,同一項目僅配套一次。

獎補標準:

1.按照資助資金給予1:1配套獎勵,配套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若所獲資助資金以非人民幣結算,配套獎勵資金則按照申報審批之日即時匯率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予以發放。

獎補期限:一次性。

應核驗信息:企業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材料)、“經營異常名錄”資訊、納稅記錄。

(五)場地租金補貼

申請對象:在南沙區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簡稱“青創基地”)內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經營場地的港澳青創企業。

申請條件:

1.企業自註冊成立至申報當年,應確保有發生實質業務,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6個月以上。

2.補貼採用後補助方式,場地種類包括但不限於辦公場地、經營場地、商鋪等,租賃場地應在經專項小組認定的青創基地內,且該租賃場地在申報期限內未享受財政租金類補貼。

獎補標準: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過8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補貼資金每年最高不超過30萬元,從各級財政獲得的場地租金補貼不得高於每年實際發生的租金總額。

獎補期限:每年一次,最長不超過3年。

應核驗信息:企業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材料)、“經營異常名錄”資訊、納稅記錄。

(六)參展補貼

申請對象:在南沙區註冊成立的港澳青創企業。

申請條件:港澳青創企業參加境內外知名行業展會,應以“中國會展網”清單為准,每年可多次參展,不限制參展次數。

獎補標準:對參展企業自費部分的展位元費和會議註冊費,按照50%給予補貼,每年補貼資金累計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獎補期限:每年一次,最長不超過3年。

應核驗信息:企業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材料)、“經營異常名錄”資訊、納稅記錄。

(七)創業成長獎勵

申請對象:在南沙區註冊成立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6個月以上的港澳青創企業。

申請條件:

1.企業自註冊成立至申報當年,應確保有發生實質業務,且滿足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1)企業申請獎勵前三個自然年內任意一年滿足年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上;

(2)企業申請獎勵前連續三個自然年的年營業收入增速達30%以上;

(3)企業申請獎勵前三個自然年內累計獲得的風險投資或企業投資100萬元以上;

(4)企業申請獎勵前三個自然年內累計用於科研投入的資金100萬元以上。

2.申報當年企業對南沙區地方經濟貢獻不低於2500元。

3.主營業務收入總額或科研投入資金以申請獎勵時提供的協力廠商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審計報告為准。

4.各類企業或機構投資的金額以申請獎勵時提供的協力廠商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及各類企業或機構的投資證明為准。

獎補標準:按照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總額的10%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

獎補期限:一次性。

應核驗信息:企業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材料)、“經營異常名錄”資訊、納稅記錄。

(八)貸款貼息補貼

申請對象:在南沙區註冊成立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6個月以上的港澳青創企業。

申請條件:

1.港澳青創企業應在南沙區註冊成立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6個月以上,且自覺履行按合同約定還本付息,企業征信無不良記錄。

2.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主要用於企業開展生產經營、轉型升級、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商業模式創新;不得用於從事對外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投資以及贊助、捐贈等支出。

3.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項目滿一個完整年度(即12個月)後申請上一年度的貸款貼息,不滿1年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專案計算貼息時以貸款實際天數作為計算依據,以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為計算標準。

獎補標準: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利息的50%給予補貼,補貼資金累計最高不超過30萬元,補貼金額不超過實際發生的貸款利息總額。

獎補期限:每年一次,最長不超過3年。

應核驗信息:企業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材料)、“經營異常名錄”資訊、納稅記錄、企業失信、違法記錄。

(九)擔保費補貼

申請對象:獲得境內有償擔保的港澳青創企業。

申請條件:

1.港澳青創企業應在南沙區註冊成立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6個月以上,且自覺履行按合同約定還本付息,企業征信無不良記錄。

2.同一企業同一筆貸款只能享受一次擔保費補貼,實際擔保費以申請補貼時提供的經銀行業金融機構蓋章確認的貸款擔保協議書影本、銀行流水等支付記錄為准。

3.擔保內容應與港澳青創企業主營業務相關。

獎補標準:按企業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約定的擔保費用(擔保費最高不超過擔保貸款金額的3%),給予一次性最高20萬元補貼,獲得的擔保費補貼資金不得高於實際發生的擔保費用。

獎補期限:一次性。

應核驗信息:企業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材料)、“經營異常名錄”資訊、納稅記錄、企業失信、違法記錄。

(十)企業保險補貼

申請對象:購買或獲得境內履約保證保險、有償商業保險的港澳青創企業。

申請條件:

1.港澳青創企業應在南沙區註冊成立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6個月以上。

2.購買或獲得的企業保險僅限於港澳青創企業的主營業務,實際保費支出以申請補貼時提供的經保險合作機構蓋章確認的保險協議書影本、銀行轉帳憑證等支付記錄為准。

獎補標準:按保費支出的5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獎補期限:一次性。

應核驗信息:企業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材料)、“經營異常名錄”資訊、納稅記錄。

(十一)貸款風險補償

申請對象:南沙區合作銀行及其他相關金融機構。

申請條件:鼓勵南沙區內金融機構加大對港澳青創企業的金融支援,對向港澳青創企業提供貸款後產生不良貸款的南沙區合作銀行及其他相關金融機構,按照單一貸款企業累計補貼最高不超過250萬元,給予貸款風險補償。

申請程式:根據南沙區《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辦法》,符合條件的南沙區內合作銀行及其他相關金融機構請按照當年度申報指南徑向區金融工作部門申請。如遇上述政策重新制定、修訂等情況,具體補貼標準、申報條件等均參照最新政策執行。

(十二)投資規模獎勵

申請對象:公司制或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

申請條件:鼓勵風投基金投向南沙區內的港澳青創專案,對持有港澳青創企業股權2年以上的公司制或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按照投資額度累計給予最高1000萬元投資規模獎勵。

申請程式:根據南沙區《關於優化提升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1+1+10”產業政策體系檔之金融服務業發展扶持辦法的實施細則》第十一章第三十三條,符合條件的公司制或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請按照當年度申報指南徑向區金融工作部門申請。如遇上述政策重新制定、修訂等情況,具體補貼標準、申報條件等均參照最新政策執行。

注:對於同一港澳青年參股註冊多家港澳青創企業的情況,落戶補貼、場地租金補貼、創業成長獎勵僅對其參股的不多於2家港澳青創企業進行補貼或獎勵。

第八條 青創基地補貼與獎勵。鼓勵區內苗圃(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區等創新載體立足南沙戰略定位和自身優勢,突出服務港澳青年創新創業的基本定位和專屬功能,打造成為特色化、國際化、示範化、標準化的青創基地。

(一)基地認定掛牌

申請對象:包括但不限於由政府投資、社會資源或利用各類投資在南沙區內興辦的,以港澳青年為重點服務物件的苗圃(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區等。

申請條件:完善港澳青年創業基地矩陣,每年綜合評估南沙區內各青創基地載體運營情況,認定一批青創基地。申報單位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南沙區內註冊的獨立法人,經營狀況良好,無稅務、財務管理、勞動糾紛、安全生產等方面不良記錄,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規範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健全的服務品質保證措施以及明確的服務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

2.具有專設運營管理機構或部門,全職工作人員不少於4名,可提供商事登記、財稅代辦、智慧財產權、創業諮詢、資源連結、政策解讀等創業孵化服務。

3.場地符合消防、環保、治安、衛生等方面要求,可自主支配的場地使用面積不小於500平方米,入駐企業可使用的場地面積占比不少於50%;非自有物業的,應當具有不少於3年支配權。

4.可提供場地簡易裝修及辦公桌椅,具有公共接待區、會議室、專業設備區等公共服務設施。

5.基地及入駐企業應簽訂相關承諾書。已認定的基地應每年提交運營情況報告供專項小組予以覆核認定。對存在惡意欠薪、惡意逃廢債務等行為的,或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較大群體性事件、較大品質安全生產事故的,專項小組有權取消基地認定資質。

現場核驗資訊:基地場地面積、孵化專案辦公情況。

應核驗信息:企業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材料)、“經營異常名錄”資訊、納稅記錄。

(二)基地考核補貼

申請對象:經專項小組認定的青創基地。

申請條件:每年由專項小組成員單位及協力廠商機構按照《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青創基地考核標準表》(詳見附件7)細項標準對已認定的青創基地進行運營成效考核評分。

獎補標準:每年對當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青創基地給予一次性100萬元補貼,考核得分低於90分的,不予以補貼。

獎補期限:每年一次,最長不超過3年。

應核驗信息:通過基地認定公示檔。

(三)基地榮譽獎勵

申請對象:包括但不限於由政府投資、社會資源或利用各類投資在南沙區內興辦的,以港澳青年為重點服務物件的苗圃(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區等。

申請條件:自2022年1月1日起獲得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市級以上相關政府部門授予與港澳青年創新創業相關的榮譽稱號的南沙區青創基地,可按照《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青創基地考核標準表》(詳見附件7)予以適當加分。

獎補標準:按照申請獎勵對應年限內獲得的獎勵資金給予1:1配套獎勵,配套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於獲得多個獎項的,按照就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

獎補期限:一次性。

應核驗信息: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市級以上相關政府部門認定檔。

(四)資金使用範圍。補貼與獎勵均採用後補助方式,補貼與獎勵資金用於青創基地運營、建設等方面,主要包括:

1.基地服務條件和服務空間的提升。

2.專業團隊管理和工作人員的聘用。

3.對入駐港澳青創企業給予的創業孵化服務補貼。

4.主辦各類港澳青年創新創業活動(不含獎金)。

5.赴港澳地區開展宣傳推介等活動。

(五)獲得補貼與獎勵的申報單位應簽訂相關承諾書,嚴格按照南沙區有關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專門管理、專款專用,並每季度向專項小組提交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對資金使用過程中,不按照規定管理和使用資金、進行會計核算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具體政策兌現部門有權追回補貼與獎勵資金。

  第五章 支持港澳青年交流交往

  第九條 活動補貼與獎勵。推動構建南沙區與港澳地區雙向交流機制,鼓勵支持在南沙區和港澳地區舉辦粵港澳青少年交流活動,促進粵港澳青年交流交往、交心交融。

(一)重大活動補貼

申請對象:在南沙區或港澳地區舉辦大型粵港澳青少年交流活動的境內外企業、社會組織或專業機構。

申請條件:

1.在南沙區舉辦活動,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以南沙區作為主會場,相關宣傳報導中體現南沙與港澳合作;

(2)活動是主要服務於港澳青少年、積極健康的、具有影響力的論壇、沙龍、研討會、文體藝術活動、文體賽事活動、行業品牌活動等;

(3)承辦由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區級以上政府部門支持(主辦、指導等)的活動;或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市級以上相關部門合法登記註冊的行業協會、專業機構,以及境內外高校主辦的活動;

(4)活動應獲得不少於10家境內外主流媒體報導;或參與人數達一定規模,線下活動實際參與人數應不少於200人,或線上活動實際參與人數應不少於1000人,其中體育賽事線下實際參與人數應不少於500人,或線上實際參與人數應不少於5000人。

2.在港澳地區舉辦活動,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面向一定規模的港澳青少年展示推介南沙營商環境、經濟發展或關於南沙與港澳的相關合作交流,且應有港澳主流媒體宣傳報導上述情況;

(2)活動是主要服務於港澳青少年、積極健康的、具有影響力的論壇、沙龍、研討會、行業品牌活動、文體藝術活動、文體賽事活動等;

(3)承辦由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區級以上政府部門支持(主辦、指導等)的活動;或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市級以上相關部門合法登記註冊的行業協會、專業機構,以及境內外高校主辦的活動。

3.境外企業、社會組織或專業機構到南沙開展相關活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相關規定,由公安部門及相關部門管理。

4.申報單位應承諾舉辦或承辦活動的真實性。

獎補標準:每年最高50萬元補貼或獎勵,同一活動僅限一個申請主體,同一活動僅限申請一次。

1.對在南沙區舉辦的活動,按實際支出的50%給予補貼,每場活動補貼最高不超過25萬元,每年累計獲得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對在港澳地區舉辦的活動,按以下情況給予獎勵:

(1)港澳青少年線上或線下參與人數100人以上,文體賽事線上或線下參與人數300人以上,且有5家以上港澳主流媒體報導的,給予5萬元獎勵;

(2)港澳青少年線上或線下參與人數200人以上,文體賽事線上或線下參與人數500人以上,且有10家以上港澳主流媒體報導的,給予10萬元獎勵。

3.活動均採用後補助方式,對活動收入高於支出的或活動由政府財政參與出資舉辦的,均不予補貼或獎勵。對在南沙區舉辦的活動,“實際支出”是指對會議場地費、媒體宣傳費、宣傳物料設計製作費、嘉賓交通食宿費等活動直接費用(不包括人員費用、活動獎金等)在剔除活動收入後的部分,活動收入包括但不限於贊助款、展位收入、報名費等。具體實際支出以具備資質的協力廠商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活動支出費用專項審計報告為准。

4.申報單位應至少在活動開展前7日,按照《活動備案流程指引》(詳見附件8)線上申請辦理活動備案,並在取得備案確認後舉辦活動。

獎補期限:一次性。

(二)港澳交流獎勵

申請對象:在港澳地區舉辦促進港澳青年來南沙實習就業創業活動的港澳高等教育院校、社會團體、行業協會或創新創業機構。

申請條件:

1.舉辦的活動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港澳地區舉辦,由南沙區政府部門、社會組織、行業協會或企業支援,並由南沙區派出不少於2人的線上或線下宣傳團隊對南沙進行宣傳;

(2)活動內容積極健康,有利於促進港澳青年來南沙實習就業創業,且在港澳地區線下港澳青年參與人數不少於50人。

2.申報單位應承諾舉辦或承辦活動的真實性。

3.申報單位應至少在活動開展前7日,按照《活動備案流程指引》(詳見附件8)線上申請辦理活動備案,並在取得備案確認後舉辦活動。

獎補標準:按每場活動2萬元給予獎勵,同一申報單位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10萬元;同一活動僅限一個申請主體,同一活動僅限申請一次;由政府財政參與出資舉辦的活動不予獎勵。

獎補期限:每年一次。

(三)活動引進獎勵

申請對象:引進大型粵港澳青少年活動在南沙區舉辦的境內外企業、社會組織或專業機構。

申請條件:

1.引進的活動參照“重大活動補貼”相關標準。

2.申報單位應提供由具備資質的協力廠商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活動支出費用專項審計報告。

3.申報單位應至少在活動開展前7日,按照《活動備案流程指引》(詳見附件8)線上申請辦理活動備案,並在取得備案確認後舉辦活動。

獎補標準:按照每場活動2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同一申報單位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10萬元;同一活動僅限一個申請主體,同一活動僅限申請一次。

獎補期限:每年一次。

(四)藝術展示獎勵。

申請對象:舉辦藝術項目展示活動的境內外企業、社會組織或專業機構。

申請條件:

1.舉辦的藝術項目展示活動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展示活動應在南沙區範圍內舉辦;

(2)展示的藝術專案是由港澳青少年創作的符合南沙與港澳地區區域定位、人文特點、歷史文化傳承的作品,包含音樂、戲劇、舞蹈等表演藝術類作品,或繪畫、雕塑、攝影等視覺藝術類作品;

(3)表演藝術類作品展示活動每場粵港澳青少年參與人數不少於30人;視覺藝術類作品展覽每場不少於15件,且展覽時間不少於一天;

(4)展示的作品是積極健康且不涉及侵權問題的原創作品。

2.境外企業、社會組織或專業機構到南沙開展相關活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相關規定,由公安部門及相關部門管理。

3.申報單位應至少在活動開展前7日,按照《活動備案流程指引》(詳見附件8)線上申請辦理活動備案,並在取得備案確認後舉辦活動。

獎補標準:按照每場活動2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同一申報單位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10萬元,同一項目展示活動僅可申請一次;由政府財政部門參與出資舉辦的展示活動不予獎勵。

獎補期限:每年一次。

第十條 研學交流補貼。支持港澳青年來南沙交流交往、交心交融。

(一)研學交流獎勵

申請對象:在南沙區常態化接待港澳青少年的境內外企業、社會組織或專業機構。

申請條件:

1.在南沙區接待港澳青少年人數達到一定規模、開展粵港澳青少年特色活動或打造粵港澳青年成果展示區。

2.粵港澳青少年特色活動與本實施細則其他活動獎補不得重複申請。

3.青創基地不可申請研學交流獎勵。

獎補標準:申報單位按以下標準計算得分,得分低於3分(不含3分)的,不予以獎勵;得分3分以上的,按照1分獎勵1萬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

1.免費接待港澳青少年人次(最高占總分8分):

(1)每年接待500人次以上但不超過1000人次得2分;

(2)每年接待1001人以上但不超過2000人次得4分;

(3)每年接待2001人次以上但不超過3000人次得6分;

(4)每年接待3001人次以上得8分。

2.非工作日時間免費接待港澳青少年的次數(最高占總分2分):

(1)每年累計在非工作日免費接待港澳青年10次以上但不超過20次的,得1分;

(2)每年累計在非工作日免費接待港澳青年20次以上的,得2分。

3.開展粵港澳青少年特色活動或打造特色展示區(加分項共2分):

(1)開展不少於2場粵港澳青少年特色活動,其中港澳青少年參與人數不少於20人,且與常態化接待的港澳青少年不重複,得1分;

(2)結合自身特色,為港澳青少年打造展示區或特色功能區,應具備港澳元素且適用於港澳青少年研學交流;若連續以此條件申報,應每年對展示區進行擴大、創新或完善,得1分。

獎補期限:每年一次。

(二)組織交流補貼

申請對象:組織港澳青少年來南沙區研學考察的境內外企業、社會組織或專業機構。

申請條件:

1.組織的研學考察活動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研學考察活動主題積極健康,港澳青少年參與人數10人以上,以實際提供的研學考察人員名單為准;

(2)參觀南沙區內的考察點不少於3個。

2.申報單位應至少在活動開展前7日,按照《活動備案流程指引》(詳見附件8)線上申請辦理活動備案,並在取得備案確認後舉辦活動。

獎補標準:按港澳青少年研學交流的實際支出,給予單個申報單位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10萬元補貼,“一日遊”最高每人補貼300元、“多日遊”最高每人補貼600元,同一交流活動僅限一個申請主體;由政府財政資助開展的研學考察活動,將不予補貼。

獎補期限:每年一次。

  第六章 支持港澳青年安居樂業

  第十一條 港澳青年一卡走南沙。為港澳青年發放“港澳青年人才卡”,對符合條件的港澳青年發放生活消費補貼與醫療保險補貼,在南沙區內可享受居留、住房、子女入學、就醫、工商、稅務等全方位綠色通道服務。

(一)符合條件的港澳青年可根據“港澳新青寓”申請指南,徑向相關部門申請。符合條件的港澳青年可按政策規定申購共有產權住房,享受一對一諮詢服務。

(二)住宿補貼

申請對象:在南沙區就業創業的港澳青年。

申請條件:港澳青年應滿足以下條件:

1.與南沙區用人單位建立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勞動關係,在南沙區實際連續工作6個月以上,且申請補貼時社會保險關係仍在南沙區;或是在南沙區註冊成立並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港澳青創企業的港澳青年股東;或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實施的“大灣區青年就業計畫”,計畫實施期間在南沙實際工作(或就業)6個月以上。

2.在南沙區實際居住(包括但不限於租房、購房等形式),且當前未享受安家補貼、住房補貼、人才公寓、共有產權住房或其他相似形式的住房優惠政策。

獎補標準:每人每月1000元。

獎補期限:每年一次,最長不超過3年。

應核驗信息:就業港澳青年的社保繳費記錄;創業港澳青年的企業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材料)、“經營異常名錄”資訊。

(三)生活補貼

申請對象:在南沙區就業創業的港澳青年。

申請條件:港澳青年應滿足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1.提供與南沙區用人單位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勞動關係證明,在南沙區實際連續工作6個月以上,且申請補貼時社會保險關係仍在南沙區。

2.在南沙區註冊成立並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港澳青創企業的港澳青年股東。

3.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實施的“大灣區青年就業計畫”,計畫實施期間在南沙實際工作(或就業)6個月以上。

獎補標準:每人每月1500元。

獎補期限:每年一次,最長不超過3年。

應核驗信息:就業港澳青年的社保繳費記錄;創業港澳青年的企業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材料)、“經營異常名錄”資訊。

(四)醫療保險補貼

申請對象:在南沙區就業創業的港澳青年。

申請條件:港澳青年應滿足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1.提供與南沙區用人單位1年以上期限的合法勞動關係證明,在南沙區實際連續工作6個月以上,且申請補貼時社會保險關係仍在南沙區。

2.在南沙區註冊成立並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港澳青創企業的港澳青年股東。

3.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實施的“大灣區青年就業計畫”,計畫實施期間在南沙實際工作(或就業)6個月以上。

獎補標準:

1.基本醫療保險補貼按照個人繳納部分進行補貼。

2.商業保險補貼按照申請人在境內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且合法經營的保險機構購買的保費金額進行補貼。

3.基本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可同時申請。

4.每年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且不超過實際發生的費用總額。

獎補期限:每年一次,最長不超過3年。

應核驗信息:就業港澳青年的社保繳費記錄;創業港澳青年的企業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企業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材料)、“經營異常名錄”資訊。

第十二條 依託區內青創基地,打造線上線下互通的港澳青年服務驛站,建立首席服務官制度。推動每一個青創基地配備一名首席服務官,搭建專業運營管理和服務團隊,為青創基地場地、運營、專案引進、孵化等提供“一條龍”全週期服務;為入駐青創基地的港澳青創企業提供專業稅收、政策解讀、法律援助等全方位政企服務;為來南沙遊學、實習、就業的港澳青年提供全流程“一對一”定向管家式服務和適應性輔助。

第七章 申報要求與辦理時限

  第十三條 申報流程。

(一)提出申請。申請物件根據申報指南準備相關申報材料,並正式在政策兌現平臺將相關申報材料提交系統進行線上初審。

(二)受理審核。具體政策兌現部門對申報材料齊備無誤且符合條件的,應予以受理;對缺少申請材料或遞交材料明顯不符合規範要求的,出具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物件應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補充材料的視為放棄當次獎補申請資格;對明顯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將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明確告知申請對象不予受理的具體原因及依據,並將申請材料退回。

(三)實質審查。具體政策兌現部門參照本實施細則內容,適時委託專業機構通過專家評審、調查核實等方式提出認定意見,並提請專項小組召開專題會議,依據專業機構出具的調查核實報告和專家評審結果進行核准審議。

(四)社會公示。經專項小組審議通過符合補貼與獎勵條件的申請物件,在有關官方網站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具體政策兌現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具體政策兌現部門在14個工作日內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 辦理時限。本實施細則的補貼與獎勵定期接受申報(具體申報時間另行發佈通知、公告),具體政策兌現部門接到申請後受理審核總時限不超過42個工作日(辦理時限扣除法定節假日、公休日)。

第十五條 發放規定。原則上於當年度6月與12月為經專項小組審議通過符合補貼與獎勵條件,經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核實不成立的申請兌現發放補貼,具體政策兌現部門按《廣州南沙本級部門預算支出管理辦法》等規定程式申請辦理撥付獎勵資金。申請物件獲得的補貼與獎勵資金的涉稅支出由申請物件自行承擔。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享受本實施細則的扶持對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並簽訂相關承諾書。

存在惡意欠薪、惡意逃廢債務等行為的,或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較大群體性事件、較大品質安全生產事故的,不能享受本實施細則的扶持內容。

對存在虛假申請、騙取、截留、擠佔、挪用、濫用補貼或獎勵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具體政策兌現部門將依法依規追回獎勵資金,由相關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且永久不再受理其相關補貼與獎勵申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資金使用、管理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並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接受區財政部門、區審計部門等相關部門監督。原則上,港澳青創企業獲得補貼與獎勵應當用於企業主營業務,另有規定除外。財政供養人員包括法定機構聘用的港澳青年不適用本實施細則;財政供養單位包括法定機構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具體政策兌現部門可對扶持物件進行事中、事後抽查,可要求扶持物件補充提供相關材料進行核實。經核違反承諾的、覆核不符合申報條件等情況的,具體政策兌現部門有權要求扶持物件全額退回或依法追繳已領取資金。

第九章

  第十九條 定義解釋。

(一)港澳青年,是指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年齡限制範圍為18至45周歲(對於具有重要帶動作用或有突出貢獻的港澳青年,可放寬至50周歲,具體可通過專項小組研究確定),且應當承諾愛國愛港、愛國愛澳,堅決擁護“一國兩制”,在境內外無犯罪記錄。

(二)港澳青年學生南沙“百企千人”實習計畫,是指由共青團廣州市南沙區委員會(簡稱“團區委”)、區青聯發起,常態化接納港澳青年在南沙區開展不少於4周的實習,植入人文交流、公益活動、文體活動等元素的品牌專案。

(三)港澳應屆畢業生“職場菁英”就業見習計畫,是指由團區委及南沙區政府部門發起,常態化接納港澳青年在南沙區開展3至6個月就業見習的品牌項目。

(四)港澳青年學生實習就業基地,是指常態化接收參加政府部門實習見習專案的港澳青年學生的南沙區機關事業單位、法定機構、國有企業、外資企業、民營企業、社會組織等。

(五)港澳青創企業,是指在南沙區青創基地註冊成立,並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

1.港澳青年首次註冊登記持股比例25%及以上。

2.港澳青年以外資企業作為在南沙區註冊企業股東,且其持有外資企業的股份比例經折算後直接持有南沙區企業註冊實際權益持股25%以上。

上述企業應是所申報創業專案在廣州市的唯一主要運營法人主體,企業工商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均在南沙區內,且在南沙區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於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路安全、資料安全)、品質、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六)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是指經專項小組認定掛牌,以港澳青年為主要服務物件的苗圃(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區等。

(七)主流媒體,是指影響力大、起主導作用、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境內外紙報、廣播電臺、電視臺和新聞網站,或具有較強公信力,報導和評論被社會大多數人群廣泛關注並引以為思想和行動依據的媒體。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委統戰部、區人社局、開發區港澳辦、團區委牽頭統籌推進各項工作,包括做好本實施細則兌現資金統籌、委託協力廠商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收集整理、初步審查、遞交審核,以及推進其他行政服務事項等。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中提及的數字、日期以及所稱“以上”“不超過”“不少於”“高於”“不低於”“不小於”“不多於”“內”均含本數在內;所涉及補貼、獎勵等金額的幣種均指人民幣。本實施細則中提及的“‘經營異常’名錄資訊”以登錄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查詢結果為准。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的扶持對象同時符合南沙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同級財政、同類事項就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已享受《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鼓勵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實施辦法(試行)》(穗南開管辦規〔2019〕7號)及其實施細則(穗南開港澳規字〔2020〕1號)(簡稱“《試行細則》”)的扶持對象,不得重複享受本實施細則同類條款,本實施細則規定補貼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的同類條款除外。

第二十三條 在南沙區發展的臺灣青年、海外華僑青年參照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對具有重要帶動作用或有突出貢獻的港澳青年、企業、專案的有關補貼與獎勵,可根據具體情況由專項小組研究確定。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2022年1月1日至本實施細則印發之日符合本實施細則補貼與獎勵條件的,按照本實施細則程式申報補貼與獎勵。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試行細則》條件的,可在2023年6月30日前按照《試行細則》申報,逾期不申報視同自動放棄。

 

來源網址:http://www.gzns.gov.cn/tzns/mzwq/zczc/content/mpost_8952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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