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航運物流業高品質發展扶持辦法

為貫徹落實《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國發〔2022〕13號,下稱《南沙方案》),共建高水準對外開放門戶,增強國際航運物流樞紐功能,提高本區對航運物流企業的吸引力,營造良好的航運物流產業發展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航運物流相關領域企業或機構。

第一條 支援企業落戶發展
(一)落戶獎。對新落戶南沙,且年度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水上運輸、船代貨代、倉儲物流、航運交易、海事服務等航運相關的企業或機構,按企業或機構申報獎勵所屬專案年度入統營業收入的5%給予獎勵,獎勵總額不超過企業或機構申報獎勵所屬專案年度區級經濟貢獻的95%。

(二)小升規獎。對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航運物流企業或機構,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

(三)本條第(一)、(二)款不能重複申領。

第二條 經營貢獻獎

對年度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從事水上運輸、船代貨代、倉儲物流、航運交易、海事服務等航運相關的企業或機構給予經營貢獻獎勵。

(一)對2023年1月1日起新設立的企業,在辦法有效期內,根據企業年度經濟貢獻,申報經營貢獻獎的首年給予企業申報獎勵所屬專案年度區級經濟貢獻90%的獎勵,次年起企業申報獎勵所屬專案年度對本區經濟貢獻與上一年度相比增長的,給予企業申報獎勵所屬專案年度區級經濟貢獻90%的獎勵;與上一年度相比未增長的,給予企業申報獎勵所屬專案年度區級經濟貢獻85%的獎勵。

(二)對2022年12月31日前設立的原有企業,在辦法有效期內,企業申報獎勵所屬專案年度對本區經濟貢獻與上一年度相比增長的,給予企業申報獎勵所屬專案年度區級經濟貢獻增量部分60%的獎勵;與上一年度相比未增長的,不予獎勵。

 

第三條 航線

(一)对实现年度外贸航线数量和箱量双增长的集装箱船公司,在南沙港区每新增一条年度吞吐量超过1万标准箱的外贸航线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二)对通过国际航行汽车滚装船舶经南沙汽车口岸进出口汽车的船公司,每挂靠一次给予20万元的航线奖励,每家企业享受该项奖励年度最高1500万元

(三)对通过商品汽车驳船经南沙汽车口岸运营港澳航线的船公司,每挂靠一次给予最高5万元的航线奖励。该条款年度奖励总金额最高300万元,年度奖励总金额超过300万元时,按单个企业挂靠航线数/挂靠航线总次数分配资金。

(四)对经营跨境水路客运航线的船公司,对南沙直达港澳的出入境航班给予6000元/班次的航线奖励,对南沙非直达港澳的出入境航班给予3000元/班次的航线奖励,每家企业享受该项奖励年度最高2000万元

 

第四條 集裝箱增量獎

(一)對年度實現外貿集裝箱輸送量超過1萬標準箱的船公司,對其新增部分按每標準箱給予50元的獎勵,每家企業享受該項獎勵資金年度最高300萬元

(二)對年度實現內貿集裝箱輸送量超過10萬標準箱的船公司,對其新增部分按每標準箱給予10元的獎勵,每家企業享受該項獎勵資金年度最高100萬元

 

第五條 物流

(一)對年度代理經南沙港區進出口外貿重箱超過2000標準箱的貨代公司給予獎勵。其中,進口外貿重箱、出口外貿重箱按每標準箱分別給予25元、50元的獎勵,每家企業享受該項獎勵年度最高200萬元

(二)對代理外貿集裝箱重櫃量超過5萬標準箱,且年度排名前10的船代企業給予獎勵。

1.年度排名1-3名的船代企業,每家給予30萬元的獎勵;

2.年度排名4-6名的船代企業,每家給予10萬元的獎勵;

3.年度排名7-10名的船代企業,每家給予5萬元的獎勵。

(三)對自有營運車輛超過30台的集裝箱道路運輸企業給予集裝箱運輸車輛獎勵,每年通過南沙港區承運“港到門”“門到港”的集裝箱運輸車輛給予每台車每年1000的獎勵,每家企業享受該項獎勵年度最高20萬元

 

第六條 海鐵聯運

支持海鐵聯運發展。對通過南沙港區裝卸並經南沙港站或南沙港南站到發的集裝箱鐵路運輸托運人或收貨人給予獎勵,省內(含市內區外)的獎勵標準為最高250/標準箱重箱;省際的獎勵標準為最高350/標準箱重箱。該條款年度獎勵總金額最高4000萬元,年度獎勵總金額超過4000萬元時,按單個企業標準箱重箱數/標準箱重箱總數分配資金。

 

第七條 航運服務

(一)船舶登记奖。

1.对在南沙登记且注册为“广东南沙”船籍港的船舶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船龄在10年以下的,一次性给予80元/总吨的奖励;船龄在10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60元/总吨的奖励,奖励分3年平均发放。每家企业享受该项奖励年度最高1500万元

2.对使用液化天然气(LNG)、电力、甲醇、氨或氢能等清洁能源动力的船舶登记且注册为“广东南沙”船籍港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船龄在10年以下的,一次性给予100元/总吨的奖励;船龄在10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80元/总吨的奖励,奖励分3年平均发放。每家企业享受该项奖励年度最高1500万元

3.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登记奖励,船龄在10年以下享受奖励的船舶应在奖励资金拨付后持续保有并实际运营不少于10年,船龄在10年以上享受奖励的船舶应在奖励资金拨付后持续保有并实际运营不少于6年。

4.对注册为“广东南沙”船籍港的船舶进行抵押权登记的,给予债权数额2%的奖励,单船抵押登记奖励最高150万元。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抵押登记奖励。

(二)国际船舶管理奖。鼓励具有国际船舶管理资质的企业入驻南沙,对开展国际船舶安全管理的,以实际管理的船舶总吨,按5元/总吨标准予以奖励,每家企业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300万元

(三)国际海员培训奖。鼓励具有国际海员培训资质的专业机构入驻南沙并在南沙开展培训业务,对国际海员进行适任培训并取得适任证书的,按10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对国际海员进行专业技能和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2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500万元

(四)国际海员外派奖。鼓励具有海员外派资质的企业或机构入驻南沙,对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按4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200万元。同一海员每年最多享受2次外派奖励。

(五)航运专业人才奖。对符合条件的高级海员给予个人贡献奖励,奖励金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

 

第八條 國際海事服務集聚區獎

以《南沙方案》先行啟動區南沙灣片區範圍為載體,打造南沙國際海事服務集聚區,對新落戶南沙灣片區範圍,從事水上運輸、船代貨代、倉儲物流、航運交易、海事服務等航運相關的企業或機構,可申請進駐獎勵。

(一)稅收優惠。進駐國際海事服務集聚區的企業或機構,主營業務屬於《廣州南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航運物流產業專案並符合政策享受條件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辦公用房租金獎勵。對新落戶且上一年度在本區經濟貢獻總額超過500萬元的航運物流企業或機構,或新落戶且專門從事航運交易和海事服務的企業或機構,在南沙灣區塊租用辦公用房自用且實際辦公使用的,以辦公用房場地實際租金為基準,按照先支付後補助的做法,給予辦公用房租金獎勵:

1.第一年獎勵比例為80%,每平方米租金獎勵不超過50元/月,每家企業或機構享受該項獎勵年度最高200萬元

2.第二年獎勵比例為40%,每平方米租金獎勵不超過40元/月,每家企業或機構享受該項獎勵年度最高100萬元

3.第三年獎勵比例為20%,每平方米租金獎勵不超過25元/月,每家企業或機構享受該項獎勵年度最高50萬元

 

(一)依託南沙口岸和航運聯席會議工作機制,統籌優化口岸營商環境,定期協調解決南沙口岸和航運工作存在問題,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

(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專案、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就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可同時享受市和本區同一類型政策扶持,但對市級政策要求本區分擔部分應在企業向本區申報扶持時予以扣除;對已獲得本區“一企一策”優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辦法同類扶持措施支持。關於市內跨區遷移企業,按照廣州市有關規定執行。如涉及預算劃轉的上解資金,應在政策兌現時予以扣減。對具有重要帶動作用或功能的企業和項目的有關獎勵,可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三)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及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個人如被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的,尚未結案的暫緩獎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後判定構成犯罪的,不給予獎勵。企業、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個人受到刑事處罰的,各資金發放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通知區相關部門,並在三年內不予受理其獎勵資金的申請。

(四)享受本辦法的扶持對象應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物件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對惡意套取政府政策資金的企業,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五)本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達到”“以上”“超過”“最高”“不少於”“不超過”的數額均包含本數。本辦法所指“新落戶、新設立的企業或機構”是指2023年1月1日起在南沙新設立的企業或機構;本辦法所稱的“年度營業收入、年度區級經濟貢獻”是指企業在申請本辦法資金的上一個會計年度在本區形成的營業收入(產值)和對本區的經濟貢獻,均計算到萬位(舍尾法)。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本辦法印發之日符合本辦法扶持條件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申報要求由申報指引另行規定。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來源網址https://mp.weixin.qq.com/s/HucWD6P9NwtJwx20Hohg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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