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支持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八條措施的通知

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支持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八條措施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支持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八條措施》已經管委會、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司法局反映。

 

 

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2月10日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支持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八條措施

為落實國務院《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國發〔2022〕13號)工作部署,促進南沙涉外法律服務業跨越式發展,加快引進知名涉外法律服務機構和人才,助力將南沙打造成為立足灣區、協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戰略性平臺,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一條 落戶支持

(一)港澳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南沙合作設立的粵港澳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含粵港、粵澳、粵港澳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聯營三方均為知名法律服務機構的,給予500萬元的落戶支援;聯營任意兩方為知名法律服務機構的,給予300萬元的落戶支援;聯營一方為知名法律服務機構的,給予200萬元的落戶支援;上述情形以外的,給予100萬元的落戶支持。

(二)屬於知名法律服務機構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在南沙設立駐內地代表機構,或屬於知名法律服務機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在南沙設立駐華代表機構的,給予200萬元的落戶支持;尚未符合知名法律服務機構條件的,給予100萬元的落戶支援。

(三)知名法律服務機構在南沙設立的,且以海事海商、智慧財產權、跨境投資等涉外法律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專業法律服務機構,獨資設立的給予100萬元、合資設立的給予50萬元的落戶支持。

落戶支持從落戶年度起,按照30%、30%、40%的比例,分三年兌現。

第二條 成長進步獎。在南沙註冊設立(含已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不含企業),該機構及其設立方、合夥聯營方首次成為知名法律服務機構的,或在本市法律服務領域具有首創性、稀缺性、有帶動引領作用的,給予該機構100萬元獎勵。

 第三條 辦公用房補貼。粵港澳聯營律師事務所或其他以涉外法律事務為主營業務的法律服務機構在南沙租賃辦公用房自用的,按照先支付後補貼的原則,每月每平方米補貼不超過50元,每年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補貼期限為3年。

以涉外法律事務為主營業務的法律服務機構,上一年度涉外法律事務業務量和業務收入應均占該機構總業務量和總收入50%以上。

第四條 經營貢獻獎。粵港澳聯營律師事務所或其他以涉外法律事務為主營業務的法律服務機構年度收入總額在6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給予其60%的區級經濟貢獻獎勵;年度收入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足3000萬元的,給予其75%的區級經濟貢獻獎勵;年度收入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給予其85%的區級經濟貢獻獎勵。每年度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第五條 突出成就獎。本區法律服務機構辦理的涉外、涉港澳法律服務專案、案例和涉外法治研究成果獲得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法學會、行業協會表彰、推廣的,給予每個項目、案例和涉外法治研究成果最高獎勵10萬元。每家法律服務機構每年度最高獎勵不超過50萬元。

第六條 人才引進補貼。本區律師事務所每聘用一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員,且實際開展業務的,該律師事務所可享受一次性補貼5萬元:

(一)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的香港法律執業者或澳門執業律師;

(二)粵港澳聯營律師事務所港澳方派駐或聘用的律師;

(三)擔任法律顧問的外籍律師;

(四)其他具有外國律師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

(五)港澳居民律師。

每家律師事務所每年度可申領補貼累計不超過100萬元。同一聘用人員先後在不同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前一機構已申領本項補貼的,後一機構不再享受。

“實際開展業務”是指聘用的上述人員在律師事務所當年度辦結5宗以上的訴訟、仲裁案件或10宗以上非訴法律事務。

第七條 人才發展補貼。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的香港法律執業者或澳門執業律師、具有港澳或外國律師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港澳居民律師,在南沙法律服務機構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6萬元補貼。

在南沙執業的律師,若入選全國涉外律師人才庫或其他國家級涉外法律服務領域人才庫或入選“廣東特支計畫”,給予10萬元補貼;若入選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涉外律師人才庫或其他省級單位涉外法律服務領域人才庫,給予5萬元補貼;若入選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涉外律師人才庫或其他市級單位涉外法律服務領域人才庫,給予3萬元補貼。

人才補貼按照60%、40%的比例,分兩年兌現。

第八條 特別貢獻獎。對南沙區涉外法律服務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機構或組織以及個人,可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本措施所指“知名法律服務機構”是指應具有一定的人員和規模,獲得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授予示範點(機構)稱號或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法學會、行業協會授予行業綜合性榮譽,又或經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法學會、行業協會認可的境內外權威評比機構認定為具有行業領先地位的律師事務所、司法鑒定機構、公證處等相關機構或組織、企業(本措施另有規定除外)。境外知名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專業能力突出、行業影響力強,並獲得所在地區認可的專業評級或綜合性榮譽等。

符合本措施規定的同一專案、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同類事項(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就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秘書處   2023年2月10日印發

 

來源網址:http://www.gzns.gov.cn/zwgk/zcwjjjd/zcwj/content/post_8802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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